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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料該採取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e)或是視為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來公開?

撰文 / 劉芊影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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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該採取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e)或是視為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來公開?

劉芊影 編譯

《備註:本文轉載自台灣創用CC計畫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31129,採用 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 釋出》

美國 Techdirt網站的創辦人Mike Masnick提出了一個問題:究竟政府的資訊內容應該採取創用CC的授權方式,或者完全以公眾領域來公開?

他認為,所有的公部門消息都應納入公眾領域範圍才是最理想的,亦即在該等消息上面沒有任何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限制。其亦指出美國聯邦政府下述政策為一良好政策:「幾乎所有由美國聯邦政府所為之作品皆自動納入公眾領域內,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著作權限制。」

不過事實上,有些聯邦政府的作品仍然具有著作權,該等作品非由聯邦政府雇員或公務人員所作,這包括由承包商或贊助者資助所為的作品;而另一部分由聯邦政府雇員或公務人員所作之作品亦僅明確代表在美國境內無著作權,但並不應被認為成為世界性的公眾領域的一部份。

Boon Low

Boon LowCC BY-ND 2.0

這並不是說聯邦政府的政策不是一個主要的政策,他和其他層級的美國政府的政策相比確實屬之,也為美國人民和其經濟帶來巨大利益。然而,我們身處於一個全球化以及高度連結的世界,即使是主要的政策也都有改善的空間。

因此,這亦帶來一個新問題:我們應該如何改善關於公部門消息的政策?聯邦政府著作的地位在美國著作權法中皆有所指定。許多其他司法管轄權下的著作權法也都對於各自政府的著作指定其地位和特殊的限制及其例外。所以,顯然的,改變司法管轄權下的著作權法於公部門消息的地位將是最強而有力的,然而,這樣的改變並不會迅速、決定性的去影響每一個人。

在這一段時間中(預估已有好幾年),使政府所資助、持有或製造的內容和資料能夠揭開並具更佳的接近性,這樣的想法趨勢非常的巨大,然而,公部門著作權的默認確被認為是達成這項目標得阻礙。由其是在過去幾年中,政府已經開始實行他們現代化公部門消息的目標,而且有些政府機關和政治機更是尋求更快速的轉變,而行動主義的公民們則是急迫的推動清除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運動裡潛在的阻礙。這是政府使用公眾授權的一個地方,而通常使用的則是創用cc授權。也就是說,一個政府機構、省份、城市或其他主體對於他們所持有或資助創作的享有著作權之作品,可以選擇適合的創用cc條款內容做開放釋出行為。而若是他們真的希望更具革新進步性,也可以選擇以CC0公眾領域標章的方式。

各國政府使用創用cc授權多是以幾種固定的幾種組合,我們相信這在未來會有更多種類創用cc是權條款地採用。而若是真得政府政策轉而使更多的政府資訊自動的成為公眾領域的一部份,我們也相當鼓勵。事實上,創用cc現在有一工具可以標示屬於公眾領域的著作,雖然創用cc的公眾領域標章(The CC Public Domain Mark)目前多用於相當古老的著作,但政府資訊若明白決定使其著作成為公眾領域內容,也可因此適用此標章,如此將是相當令人樂見的。

不過,許多的政府喜歡以著作權的方式控制公部門消息,這有時是基於良好的出發點,例如掌握資料被使用的方式以避免誤導大眾其中隱含有政府許可利用但實際上並沒有的情況等出現。但其實,採用創用cc授權方式,其有各種機制可以防免上述及類似的顧慮,例如標示原始的URL、標明改作的部份等。

若在公部門消息上使用創用cc授權通常也將給予大眾相比現在更多的權利。但是在此應注意,若授權條款選擇設有非商業性使用或是不可有衍生著作的限制則對於公部門消息的使用上會較具侷限性,為使公部門消息最大化其價值,企業需要能夠近用該等資料;而為了最大化人民能夠在該等內容上為各種有趣行為的能力,改作的權利應該被允許。也因此,我們傾向建議政府可以選擇使用完全開放的創用cc工具,包括公眾領域貢獻宣告(the CC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姓名標示條款(BY)、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BY-SA)的授權條款。

Steven Harris

Steven HarrisCC BY-NC 2.0

延伸閱讀

1.台灣創用CC計畫 http://creativecommon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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