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續上一篇通信的內容:
我們認為,(CC)這樣的設計,會和自由軟體運動相似,讓創造力能有一塊空間,不致受到著作權的太多束縛。但我們和自由軟體運動不同的是,我們的目標並不在去除「私有財產的文化」,而在自由軟體運動裡,起碼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軟體的。相反地,我們認為,藉著建立自由文化(free culture)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創作物可以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運用),我們可以抵擋潮流往另一條路走。這所謂的另一條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數位權利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狂潮所推動的那種方向。DRM出了什麼問題?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問題。我們下次會起個頭來回答這些問題。
於是讓我們繼續說故事:
想像這幅美好的景像:你有位14歲的女兒,要寫一篇2005年夏天美國紐奧良大水災的報告。老師給她的寫作題目是:「人們對這場天災的看法,如何因為出身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於是她就開始做一件現在越來越多小孩會做的事:上網查資料做作業。她進Google找到關於水災的新聞報導。然後她開始收集寫報告所要用的網站資料。
想像一下,她找到了一個水災災戶的錄音檔案庫,然後她也找到了報導水災的新聞資料庫,最後她還找到了民意調查資料,裡面問到了美國政府該對水災採取什麼措施,以及詢問受訪者對美國政府已經採取的措施有什麼看法等等。
然後,你女兒用這些聲音檔、影片檔、文字描述等等,製成了一部短片。她用錄音資料庫裡的聲音當作短片旁白,又從新聞檔案中剪幾個小段來呈現不同的觀點。她把作業做完,得意地拿給你看,(我猜)你一定會覺得,你女兒就會是下一個大導演喬治.盧卡斯(George Lucas)了吧。
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或許,網際網路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成為一種平台,讓人類的經驗和資訊可以在上面互通。最早,那些電腦及網路天才們只是想設計一套讓電腦可以互相溝通的方法。接著設計應用程式的天才,設計出一套方法,讓各種在不同器材上運作的內容資料,可以在單一一個數位平台上互通。我們現今這個世界,幾乎已經可以讓任何一種格式的聲音資料,與任何一種格式的影像資料搭配,還能再搭配上任何格式的文字或影像。這之中有例外;有些人不想參與這種互通的交流。但是網路發展之快,我們已經來到這樣一個世界,任何人幾乎可以剪裁、組合任何一種資料,來創造出新的東西。數位網路和大腦相似,我們的感官處理各種不同的經驗(聲音、視覺、味覺、情感),並將之放在一個單一的平台(大腦)上面轉換意義,網路也讓我們可以組合各種形式的媒體資料,並將之放在一個單一的平台上來利用。
這種工具的聚合(convergence),便是使你女兒得以完成她創作的背後動力。說穿了,她做的事,其實和過去一世紀以來電影導演做的事並無任何不同。但是差別在於,她不是製片人,而你也不需要花數十萬來買製片設備。數位科技和網際網路,讓任何人都可以以此發聲。而我們也還只是剛開始目睹這樣的變化所能帶來的創造力。
但是讓我們停下來想想,是什麼讓你女兒可以製作出她的片子。這不只是因為某些科技的存在使然──這些科技包括了數位科技,尤其是網際網路。同時這也是因為一些其他的科技不存在,才有可能──特別是,那些用來控制她能否使用、怎麼使用她所找到的資料內容的科技。你女兒在拷貝風災生還者的錄音資料時,電腦不會問她「要拷貝這個做什麼?」而當她把這些錄音資料整合進她的電影檔時,軟體也不會要求她要得到什麼許可證明。她之所以能做上述這些動作,是因為這些資訊技術不在乎她是否有為她做的事取得任何許可。網際網路設計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許可的問題。主導網際網路的是自由資訊存取(free access)。
自由存取為很多人帶來了許多問題──在原理上,自由存取很可能為我們所有人都帶來問題。唱片和電影公司因為抱怨網路的這項特性,而惡名昭彰。根據網際網路的最初設計,你可以將你所有的唱片和影片收藏,跟你的十萬個「好朋友」一同「分享」。難怪這些公司要把這質性視為一種缺陷(bug)而不是特色(feature)了。我這邊倒是要指出來,在特定情況下,我們是有可能希望網路寧可不要有這質性的。例如你寄了信給某個人,你會希望這個人把這封私人信件,轉寄給他的其他一百個好朋友嗎?
所以重點是,不管自由存取這事有多好,起碼有時候有些人認為它不怎麼好,至少對他們來說是這樣。而那些人當中最有權力的一群,就會因此去推動某些技術的發展,讓這些技術擺在網際網路上頭,好讓他們(一般是資訊內容的擁有者),得以控制數位內容該被怎麼使用。結果,如果你向一家線上音樂商店買了一首歌,你可以將之拷貝至你的其他四台或五台機器上,但你不能將之拷貝到二十台機器上,或是將它放到網路上給其他人用。或是,如果別人寄給你一份機密報告,這類控制科技會讓你無法列印文件,或是讓你無法將文件搬移到其他機器上。這類控制的能力,本質上是無邊無界的 ─ 你所能想到任何控制的方式,都有人在努力研究,將之加入進控制網路的技術裡。
讓我們把這類技術統稱為「數位權利管理」或是DRM技術(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我在上一封信件末尾的結語說,目前有一股強大的力量要把DRM技術套在網際網路上,而這樣的風潮不是一件好事。
但我認為DRM不是好事的理由,倒不是因為我認為說侵犯別人的權利就是件好事。DRM不好的地方在於,要是它被普遍使用的情況變成了常態,這會使我們從一個極端跑到另一個極端去。無庸置疑的是,DRM讓唱片公司能容易地扼止音樂內容的非法散播。但這也會扼殺所有我這封信開頭所說的種種應用的可能 ─ 各種創造性的、出乎意料的、重要的應用。我們會從一個原本一切事物都是自由存取的世界,跑到另一個一切使用都要獲得許可的世界去。
那麼,CC授權條款要怎麼協助克服此一問題呢?我們的看法是,CC授權條款得協助人們在上述的兩個極端間取得某種平衡。我們相信,如果我們能為創作者提供一套方法,讓他們能標明他們創作的內容上要載有哪些自由,這樣對許多創作者來說已經足夠。也許對發行新片的好萊塢電影公司還不足就是了。但是對絕大多數將作品放到網路上供人取用的創作者來說,這樣已經足夠。
或者換個方式說,我們希望提供一套技術,讓人們能很簡單地標示說,哪些權利要保留給著作人,哪些權利不保留,我們希望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使用什麼技術,能強制確保那些保留下來的權利確實被保護到。我們的目標是「數位權利表述」(Digital Rights Expression; DRE)。我們希望好的DRE至少能減少一些對DRM的粗暴需求。
但是為何不把DRM加進CC的DRE所表述出的權利裡呢?如果有一套低廉的系統,能強制確保那些仍被保留的權利,確實有被保護到,這樣又有什麼不對呢?
這其中至少有兩個問題。如果我們回歸到讓網際網路如此神奇的畫面,就會看到頭一個問題之所在──資訊的可互通性。DRM的廣泛使用,會破壞這樣的互通性。至少,DRM會破壞未先取得授權許可的可互通性。我們變成只有在得到了內容控制者的許可後,才能混用、增添、批評或是使用數位內容。而這種需要事先取得許可的狀態,一定會讓網際網路的潛能大大地受創。
第二個問題則與「合理使用」(fair use)有關。著作權法從來沒有讓著作權人,擁有對其著作物的完全控制。合理使用便是在法律上所制定、針對該種控制所設計的例外。而依我們今日所見,DRM技術並無法尊重落實「合理使用」這件事。
為什麼會這樣?CC又是怎麼能尊重落實合理使用?我們將在下一次的通信中繼續回答這些問題,敬請繼續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