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提要:
DRM的廣泛使用,會破壞資訊的互通性。至少,這會破壞未先取得授權許可的(資訊)可互通性。「合理使用」是此種法律控制的例外。依我們今日所見,DRM技術並無法尊重「合理使用」這件事。
為什麼會這樣?CC又是如何尊重「合理使用」?
故事繼續說下去......
這一系列的文章,由先前幾週的歷史背景起了頭。本文是歷史背景這一段落中的最後一篇。
在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我描述了一下CC的基本理念,是提供自由/免費的授權條款以告知世人,一份著作的作者,預期他的著作中能保留哪幾種自由。第二篇文章裡,我坦承這個概念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偷來的。他們和我們身處的背景脈絡非常不一樣,但我們都使用了自由授權條款,以避免限制過多的控制手段,帶來扼殺人類創造力的後果。上篇文章的主題,就這種控制手段作闡述;這種被稱為DRM(數位權利管理)、可以控制內容存取與使用的防盜拷措施。我們擔心DRM會使網際網路上多一層限制,造成資訊內容不再能互通流通使用(defeat content interoperability),而且還會削弱「合理使用」(fair use)。
在和著作權有關的辯論中,就屬「合理使用」這個詞受到的誤解最多。「合理使用」在美國稱作fair use,在世界其他地方常用fair dealing這個講法。這到底是什麼,而DRM又怎麼會威脅到合理使用呢?
對於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法律承認三種型態的「使用」(uses):
1.自由使用(不涉及著作權法的使用,例如閱讀一本實體的書)
2.受到規範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規範的使用,例如重印一本書)
3.合理使用(涉及著作權規範、但因為法律認定其為「合理」,因而實際上是自由的使用──例如在一篇書評裡,從被評論的書籍中抄出若干文字)
數位科技正在改變這三種使用之間的平衡。隨然越來越多東西在線上進行,「自由使用」的空間縮小了。因為任何在數位網路上的行為,都會產製出一份複本,而「複本」就涉及到著作權法,因此數位空間裡的「自由使用」情形,要遠比在類比(現實)世界裡少得多。
這樣的縮減,意味著「合理使用」這一項應該要開始肩負起更多責任,以保護先前還是自由的著作使用。但是並沒有太多保護這種新的「合理使用」的判例。例如說,還沒有訴訟案件告訴我們,把書拿給別人是一種「合理使用」。這是因為在類比(現實)世界裡,把書給別人,永遠不會涉及著作權法,所以根本沒有人需要拿著作權法裡面對「合理使用」的辯護,來合法化這樣的給書行為。但是在數位世界裡,把書給別人,就意味著製造一份複本。如果這樣的重製行為沒有經過授權,那就只剩「合理使用」可以確保分享的自由了。而所有希望為此種給予自由進行辯護的人,就必須研究「合理使用」的法律體系,但該法律體系原是為另一個世界(現實世界)所建構的。
這一點非常關鍵:我們現在得依靠一個笨拙、昂貴的法律辯護(「合理使用」),來保護先前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自由。雖然無可置疑的,只要世人願意花錢與時間,我們就能想像「合理使用」的自由最終會取得平衡。但也就在這一點上,DRM變成了極危險的問題。
因為,在你還沒宣稱你的使用是「合理」之前,你得先擁有某種使用著作物的技術能力。「合理使用」是一種辯護;在你為自己進行辯護前,你卻得要先有辦法使用著作物,而這種辦法(編按:例如破解防盜拷措施)會產生著作權上的疑慮。
但如果DRM真如原設計者所希望的方式被全面使用,那麼DRM技術便會拿走上述這種,賦予你對著作物進行合理使用的技術能力。結果「合理使用」不是被法律(law)剝奪,而是被程式碼(code)剝奪。而,至少以美國的情況來說,製造工具來修改該種程式碼,是觸法的行為──即使其目的原是為了「合理使用」──如此你就知道DRM危險在什麼地方了。數位科技降低了「自由使用」的範圍(因為任何一種使用都會製造出一份複本);這一類新時代的數位科技(DRM)則更降低了「合理使用」的範圍,DRM連原本可以是「合理」的著作物使用能力,都一起剝奪了。
這就是DRM為「合理使用」帶來的問題。CC如何協助解決此問題?
有兩個重要管道:
1.我們藉由提倡CC標示著作物的層面,來擴展不需使用DRM的著作物種類範圍。
2.如果DRM干預了由我們授權條款所保證給予的自由,我們會禁止這種使用;我們因此能確保,CC授權條款所建構的自由,不會受到DRM的限制。這些自由裡面,頭一個便是「合理使用」的自由。我們任何一套授權條款的第二條都會寫著:「CC授權條款不修改或限制『合理使用』的權利」。
因此,我們靠著強化「合理使用」的自由這個層面,利用我們的授權條款,來塑造出著作人希望釋出的自由。CC也因此是「加強版的合理使用」("fare use"-plus):CC承諾,任何釋出的自由,都是法律所保障之自由的延伸。
以上便是CC的起源和背景了。從下一篇文章開始,我會來說說CC做過的各種有趣事情,並且進一步討論我們接下來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