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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二):CC,使命與其累積的經驗

撰文 / Lawrence Lessig(勞倫斯.雷席格),Jedi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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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Taiwan (2005/11/23。原信寫於2005/10/12)

所以,CC到底想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大家在過去又學到了哪些東西?

CC的理念──建立一套自由的著作權授權規範──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來的。不過我們意圖解決的問題,畢竟還是有些不同。

理查.史托曼(Richard M. Stallman)於整整二十年前創立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時候,他所在處理的,是一個在軟體開發這個領域裡的新現象。就他的經驗來說,軟體過去一直是自由的,這裡自由的意思是,軟體程式的源碼(source code)是可以自由取得、可以自由修改的。但是在1980年代初期,這種常態發生了變化。軟體漸漸成為私有財產(proprietary),意思是,程式源碼被收了起來,使用者不能自由地瞭解程式源碼怎麼運作,或是修改源碼。因此史托曼發起了他的運動,他希望開發一套自由的作業系統,藉此抵擋那樣的走向,而他所熟悉的自由,能在這套作業系統中延續下去。

在文化層面上,情況其實不太一樣。我們這世界一開始可不是沒有私有文化這種事。正好相反,世界上一直有私有文化──意思是說,一直有這種作品受到獨占權利保障的文化。而這,至少在我看來,並不是件壞事。藝術家需要飯吃。作者也是。要有一套系統來保障帶給創作團體的收益,起碼能讓人有動機從事某些創造性的活動,這是很重要的。

但是,在我們(美國)過去歷史的大多數時期,著作權對於其他創作人所帶來的負擔,以及著作權帶給文化的負擔,相當輕微。而且,有相當多的創作,都可以是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形下完成。著作權對文化的發展很重要,但是作用在是在邊緣的事務上。著作權(的概念及法律)明確規範了一些行為活動,但也讓我們大多數人落在其控制的範圍外。

這一切都因為數位科技的誕生,而開始改變,而改變的原因,是先前沒有人想到過的。

著作權規範的是「複本」,而在網路以外的世界,要使用文化創作,只有一小部份是會需要用到「複本」的;然而,在網路任何一種使用文化創作的舉動,都是由製造一份複本開始的。在實體世界裡,你讀一本書,這並不是一件受到著作權法規範的行為,因為在實體世界裡,讀一本書這件事並不會產生一份複本出來。在網際網路上,同樣的行為卻會涉及著作權法,因為在數位世界裡讀一本書,總是會要有一份「複本」的。因此,隨著世界上越來越多東西上了線,許多自由便消失了(這裡的自由,指的是生活裡不受著作權管制面向)。任何針對有著作權的內容的使用行為,起碼理論上都會涉及取得授權這件事。而無法真確獲得授權這件事,會造成使用內容的合法性,蒙上一層不確定的疑慮。(在美國法律的傳統,唯一沒這種疑慮的例外,便是「合理使用」fair use,我在下一篇文章中會提到。)

很多人並不真的關心這種不確定的疑慮。很多人就是想做啥就做啥,對於會有什麼後果並不予理會(不僅僅只是對網路上使用的後果)。但還是有些人及機構,尤其是像中小學、大學、政府機關、企業團體等重要的組織,面對這種疑慮而裹足不前,這樣的考量是有道理的。有些單位,例如有越來越多大學,要求人們在課堂裡使用網路上找來的資料,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許可。有些單位,例如越來越多的公司企業,乾脆禁止員工在簡報裡使用網路上找來的材料。結果,網路科技雖然讓群體合作的創意及知識分享得有蓬勃發展,這種對於取得授權的不確定感,卻干擾了這樣的合作可能。

作為CC的成員,我們認為,這是法律荒謬的地方──事實上,是一種被法律創造出來的荒謬。倒不是因為說,我們認為人們要被迫分享東西。反而是我們認為,很多把作品放到網路上的人,其實是很樂意把作品跟別人分享的。或者是,他們樂意在某些用途下分享,有些用途則不想。也或者是,有些人很積極想要讓作品廣為流傳,而不管著作權法裡面是怎麼規定的。我們認為,對於有這樣想法的人,應該能有一套簡單的方法,來表達他們的意願為何。

所以這就是設計CC授權的動機了:提供一套簡單的方法,讓作者和藝術家可以表達,他們的創意作品帶有哪些自由。如果著作人想說的是「保留所有權利」,就不需考慮CC。但是如果著作人只是想要「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就可以用我們的CC授權,很簡單地表達出這個想法。而任何人或機關團體,想要使用他們在網路上找來的著作物,也就不用擔心,他們會被當成那種完全不理會著作權(No Rights Respected)的人。

我們認為,這樣的設計,會和自由軟體運動相似,讓創造力能有一塊空間,不致受到著作權的太多束縛。但我們和自由軟體運動不同的是,我們的目標並不在去除「私有財產的文化」,而在自由軟體運動裡,起碼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軟體的。相反地,我們認為,藉著建立自由文化(free culture)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創作物可以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運用),我們可以抵擋潮流往另一條路走。這所謂的另一條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數位權利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狂潮所推動的那種方向。

DRM出了什麼問題?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問題。我們下次會起個頭來回答這些問題。

參考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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