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在下次的通信裡,我會談論到針對CC的各種批評。
本週通信:
CC是個相當新的組織。我們獲得的成功,比我先前預期得高,在此同時,我們卻也犯了一些錯。其中一些錯誤,我們已經改正過來。另外一些,我則希望能說服大家來改正。不過,在CC計劃推出的這三年來,我們一直努力要為創作者建立一個穩固而可以持續發展的基礎架構。
一路走來,我們也受到一些批評。限於文章長度,我不可能將之一一列舉。在本週的通信裡,我將只談論兩種批評,一種是針對我們的「非商業 性」授權條款(NonCommercial)而來,另外一種批評則是針對CC的兩個非核心的授權條款(non-core licenses)而來的。不過,2006年開始,我們會開設一個專門用以討論此項議題的論壇,而我會在這論壇中持續進行討論。Ubuntu Linux的創辦人馬克.沙特沃斯(Mark Shuttleworth)在這點上是我的模範,我也會儘量抽時間來參與討論。
以下,便是我們曾經收到的一些批評。
(一)針對「非商業」授權條款的批評。
莫勒(Erik Moller)在http://intelligentdesigns.net一文裡提到,他反對使用CC的「非商業」(NC; NonCommercial)授權條款。他的論點分成五個部份,但是其核心論述在於針對非相容性的關注。根據他的說法,「自由內容(free content)早已不是什麼邊陲的運動了」。他舉維基百科(Wikipedia)作為例子,並且正確地指出,使用「非商業性」授權的作品,是無法放進維基百科裡的。他認為,這造成了問題,尤其是對於「合作性計劃」(collaobrative projects)來說更是如此。他又說,「在合作性的環境裡,將某幾塊內容劃定為非商業使用,還要貫徹這樣的區分,簡直就是不可能的事」。
莫勒說得沒錯。「非商業性」授權條款的確干預了這類型的合作。這個條款的確帶來了潛在的不相容問題。當然啦,莫勒也知道,就算沒有「非商業性」的限制,仍然會有不相容的問題:我在上一次的通信中提到,要將使用自由文件授權條款(FDL;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授權的內容,與使用對等CC授權的內容重混在一起(一起使用),是不可能的。那是因為這兩種授權,就目前各自的設計,都把可互通性給阻擋住了。這對於自由文化的生態來說的確是個問題。而我在上一次的通信中也提到,CC希望藉由發起自由授權條款的聯合、鼓勵同類授權間的互通性,來修正這個問題。
不過,即便是這個聯合(federation)成功了,莫勒所描述的問題仍在。有一些類型的授權條款無法與其他類型的條款相容。至於最可能造成問題的不相容情況,就正好是莫勒所指出的那一種:使用「非商業性」條款的內容,無法放進像維基百科這種以「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性質授權的計劃裡。
怎麼解決這問題?我的建議和莫勒的相似──請你儘可能使用限制最少的授權條款。但我說「和莫勒的建議相似」是因為,我的感覺是,莫勒其實希望大家根本不要使用「非商業性」授權條款,而我的想法是,因為使用CC授權條款的創作人如此多樣,「非商業性」授權條款總會有需要派上用場的時候。
好比說吧,你是某個樂團的團員,你錄了首新歌。你很樂見新歌在網路上廣為流傳。但是呢,你可不想見到Sony把你的新歌放進CD裡──好歹他們得先問過你同意才行。如果你只是將新歌用簡單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授權條款發表,那Sony(或任何人)都沒有不能把你的歌拿來轉賣的道理。而我個人覺得,你想保留商業授權,好讓Sony在利用你的音樂獲利之前,要先向你請求授權(並且付錢給你),這本身並沒有什麼不對的。
莫勒的建議是,要避免這個問題,你可以採用類似向「相同方式分享」的CC授權條款,將你的歌變成「有著佐權」(copyleft)的作品。他的論點是,「任何希望從你的作品中獲益的公司,也因此必須將他們商品的『附加價值』(added value)公開給所有人自由取用。如此一來,被人從中獲益的『風險』反而變成是一種極有潛力而有益處的事」。
但是這個論點並不怎麼正確。「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的前提,只有在使用作品的一方從歌曲中改作出「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時才成立。只是將歌曲放進CD裡,這並不構成衍生著作。因此單單針對這一種的從中獲益行為,「相同方式分享」並無法給予足夠的保護。而「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就是為了這種情況而設計的。
不過,確實,對於網路上許多的創作來說──特別是在共同創作的脈絡裡──保障商業授權權利並不是那麼有需要的事。就拿我自己的blog來說吧,那個網站只是用了個簡單的「姓名標示」授權條款而已。CNET Japan將之翻譯成日文,並且在譯文旁邊加上該公司所販售的廣告資訊。以我寫作的目的來說,那是可以接受的。我是為了傳播理念而寫作;因此只要情況合宜,我就不跟人收取費用。就我的觀點來說,莫勒當然是正確的:限制最少的授權條款,對我就足夠了。因此我會把這論點這樣子歸納起來:我們大家都應該使用一個和我們理念一致、限制又最少的授權條款。
我們在協助使用者瞭解這一點上面,做得不夠好。莫勒呼籲CC多努力些,這是對的。我們會這麼做。倒是,莫勒為我們上了極為正確的一課,那就是,我們都應該思考我們所做每一個選擇的後續結果是什麼。有些人就只是希望他們的創作內容能以非商業方式公開流通。對他們來說,「非商業性」授權條款是很實用的選擇。但其他人真的希望他們的作品能在網路上被使用、被重混(remix)。對後者來說,「非商業性」這個選項,所帶來的困擾,就比帶來的益處要多了。
(二)針對取樣授權條款(Sampling License)與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的批評(Developing Nations License)。
CC提供了六種核心的授權條款。每一種都提供大家針對作品從事「重製、散布、展示、演出」的自由。除了這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外,CC也提供了兩種不給予上述自由的條款。其中一種稱「取樣」(Sampling)授權條款,另一種則是「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Nations)授權條款。
取樣授權條款的設計靈感,是得自Negativland這個樂團,以及著名音樂家、同時也是巴西現任文化部長的吉爾(Gilberto Gil)。基本概念是這樣的:你可以將著作內容重混(remix),或是加以「取樣」(sample)。取樣授權條款的預設設定,甚至讓你可以為商業目的而重混。但是取樣授權條款的預設設定裡,也提到你沒有重製、散布、展示或演出授權標的物的權利。上述的權利都由著作人所有。唯一授予的權利,本質上就是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
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則不一樣。該授權條款的設計靈感,來自從事Access2Knowledge運動的人士──尤其是受到洛夫(James Love)的啟發。他們希望有一套授權,可以讓著作內容在發展中國家裡面給予(完全)自由使用的權利,即使這種授權並不改變著作物在發展中國家以外地方的規範亦然。所以基本上,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的內容就是說,著作物在發展中國家內可以被自由使用,甚至商業性使用也可以。但是在發展中國家以外的地方,就受到一般著作權的約束。這也就是說,使用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授權的作品,在發展中國家以外的地方,沒有給予使用者重製、散布、展示或演出的權利。
理查.史托曼批評說,這兩種授權條款都有個共同的地方──那就是,雖然這兩種授權條款都保障了重要的自由,卻也同時都限制了「重製」著作物的權利。對他來說,重製是根本的權利。也因此對他來說,任何不給予這種基本自由的授權條款,便不配得到CC的支持。他因此要求我們,要不就是丟掉這兩種授權條款,否則就是要和這兩種條款撇清關係。
在此,首先必須要澄清的,就是我們跟史托曼之間有意見不合,但這意見不合「不是」什麼。有些讀者可能還記得「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以及「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又譯作「開放源碼軟體」)之間的爭鬥。對一些人來說,這是一場相信理念價值的陣營與相信現實原則(pragmatism)陣營的爭鬥。CC與史托曼之間的意見不合不是那一種爭鬥。我們之所以去支持取樣及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並不是因為出自現實原則。這只是我們對於價值的觀念不同。CC絕不會提供能保障任何自由的授權條款;我們認為,CC的授權條款只應該保障重要的自由。這也正是我們認為這兩種授權條款能做的──這兩者都保障了重要的自由,即便它們不涵括重製的自由。這並不是因為說,在某些情境脈絡下,或是對某些創作者來說,重製的自由不是一樣重要的自由。問題在於,重製的自由並非在所有情境脈絡下都是重要的自由──至少如果在重製的自由干預了其他重要的價值時,就並不是了。
舉例來說,好比你是一為在奈及利亞(Nigeria)教書的老師。你需要數學課本,來教你的學生,而他們都說福拉尼語(Fulani)。這時候就算你有重製某本英文寫成的數學課本的權利,意義也並不大。你需要的是能夠翻譯這本書的權利。在這樣的情境下,改作產生衍生著作的權利才是最關鍵的;重製的權利無關宏旨。
同樣的論點,可以應用在更廣泛的層面上。我們的看法是,在不同的創作領域裡,關鍵的自由不會都一樣。音樂所需的自由和軟體不同,軟體又和影片不同。我們在CC計劃中一直在做的,就是向來自不同領域、又都認同自由的價值的帶頭人物詢問,好幫助我們瞭解,哪些價值在哪個特定領域裡是重要的。吉爾與Negativland對音樂領域很瞭解。因此當他們說,重混的自由很關鍵而重製的自由不見得的時候,要說服我們說他們不對,可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同樣的話也可以用在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上。此處針對的,是一種需要應用在本地市場的創作,但這種創作並不預期能在發展中國家裡面得到利益。因此,舉例來說,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最酷的應用者,是那些設計平價住宅的建築師們。他們將他們的設計稿以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來授權,這代表說,住在發展中國家的人,可以自由拿此作品從事任何使用。但是,至少從建築師的觀點來看,他們也不能就這樣直接把設計圖送到他們競爭者手裡。
這些創作者可能會錯。吉爾、Negativland以及洛夫或許會弄錯到底創作者確實需要哪些權利。但是我們需要的,是一場在創作者之間進行、針對他們到底需要哪些自由,所舉行的公開辯論。我們希望能促成這樣的辯論。在此同時,我們仍會根基於相關社群所指出的價值,來為我們指出方向。
我先前說過,針對其他有意義的批評,還有更多話該說的。但是這次的通信已經太長了。我們會在2006年年初公開這個討論空間。請繼續收看,下一次通信裡,我會說明我們正在進行的幾項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