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物
 天字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

撰文 / 丁瑞茂
圖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你知道考古學家和盜墓者有何異同嗎?其實考古發掘和盜墓都是一種「挖寶」的行為,只是對「寶物」的看法不同。考古學家眼中的「寶物」,除了出土的文物外,其他遺跡等出土現象都是「寶物」,所以必須對出土的遺物、遺跡等現象做科學性的測量與記錄。另外考古學家和盜墓者還有一項最大的差異:考古學家是領有「執照」的挖寶者。

在這個凡事都要有「執照」、「證照」,連人都要有「身分證」證明自己身份的時代,是很難想像早年的考古發掘都是「無照」的,即便是以科學考古著稱的史語所亦然,但這實在是因為當時政府無力亦無心的結果。一直到了盜墓實在太猖獗,為了區分「合法」與「不合法」的挖寶行為;防堵「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蜚短流長。所以政府才規定發掘機關必須申請採掘執照;並且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派員巡視監察,以杜悠悠眾口。

也就是在這種情形之下,當時正在河南安陽殷墟進行大規模發掘的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領到了這天字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從此開啟了「有照」考古的時代。這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是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合發,當時內政部是由內政部政務次長陶履謙(1890-1944)代理部務,教育部長則是王世杰(1891-1981),王世杰其後任中央研究院第四任院長。這執照中還有很多赫赫有名的「第一號」人物:首張執照的申請人是中央研究院首任院長蔡元培(1868-1940)先生;實際負責第一次「有照」發掘的領隊是梁思永(1904-1954)先生;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則派董作賓(1895-1963)先生擔任首屆監察委員。當然執照內容還載明了發掘的起迄時間及地點。

實際執行這第一次「有照」考古的梁思永乃是有名的飲冰室主人梁啟超(1873-1929)的二公子,在取得哈佛大學考古學碩士後就進入史語所的考古組,負責河南安陽殷墟王陵區發掘的重責大任。一九三五年春天進行第一次領有執照的考古,正值史語所進行大規模考古的時候。中國考古學之父李濟(1896-1979),也是當時史語所考古組主任曾表示:「1935年春的第十一次安陽發掘是我們田野工作的高潮。雖然經費開支大,但重要的是收穫豐富。這次發掘是最完善的組織工作和最高的行政效率的典範。」可見有了執照的加持,除了可更名正言順進行發掘外,也不負這第一次「有照」考古,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這份「採取古物執照」除了可補中國考古學史的空白外,也對於「古物保存法」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古物保存法」(一九三○年六月二日國民政府公布,一九八二年五月廿六日廢止)第八條規定: 採掘古物,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為之。 前項學術機關,採掘古物,應呈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審核,轉請教育 內政兩部,會同發給採掘執照。 無前項執照而採掘古物者,以竊盜論。

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即依此條文規定由教育、內政兩部會同發給採掘執照。「古物保存法」廢止後,取而代之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五條亦明確規定: 「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天字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現在保存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傅斯年圖書館中。在史語所的「傅圖整編史語所檔案目錄」中可以查詢到相關內容,有興趣的讀者在資料庫中還可以發掘出更多的「採取古物執照」。

天字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

參考資料:

1.李濟,〈中華民國所頒發的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國立歷史博物館等編,《包遵彭先生紀念論文集》(臺北:國立歷史博物館,1971),頁69-70。

2. 石璋如口述,陳存恭、陳仲玉、任育德訪問,《石璋如先生訪問紀錄》(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2)

3. 陳洪波,《中國科學考古學的興起——1928-1949年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史》(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

4. 史語所「傅圖整編史語所檔案目錄」資料庫: http://www.ihp.sinica.edu.tw/ttscgi/ttsweb?@0:0:1:/home/tts/ttsdb/fsn@@0.7976658631870559